发改委印发《全国社会足球场地设施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通知要求,中央预算内投资采取定额补助。对新建 11 人制标准足球场,每个球场补助 200 万元。对新建 5 人制、7 人制(8 人制)足球场,每个球场补助不超过 100 万元。鼓励各地通过财政资金、体育彩票公益金、开发性金融等多种资金渠道对足球场建设予以配套补助。
关于印发《全国社会足球场地设施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体育局、足协: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根据《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有关要求,推进实施《中国足球中长期发展规划(2016—2050年)》和《全国足球场地设施建设规划(2016—2020年)》,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带动和地方政府引导作用,进一步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积极性,扩大足球场地设施有效供给,为足球运动在全国蓬勃发展奠定坚实的设施基础,国家发展改革委、体育总局、国务院足球改革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中国足球协会)共同制定了《全国社会足球场地设施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点击图片了解新建 11 人制标准足球场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实施方案》及《全国社会足球场地设施建设专项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适时开展评估工作。请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体育部门于2019年7月31日前将社会足球场地设施建设专项行动申报材料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体育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体育总局
国务院足球改革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中国足球协会代章)
2019年7月12日
全国社会足球场地设施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有关要求,为推进实施《中国足球中长期发展规划(2016—2050 年)》和《全国足球场地设施建设规划(2016—2020 年)》,进一步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积极性,扩大足球场地设施有效供给,开展全国社会足球场地设施建设专项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足球场地设施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和中国足球振兴的基础性工程,围绕“政府支持、企业运营、优质普惠”的思路,多方共同扩大有效供给,增强公益性,提高可及性,探索足球场地设施建设新模式,形成示范引领效应,为足球运动在全国蓬勃发展奠定坚实的设施基础。
(二)基本原则。
——面向基层、服务群众。以群众健身、足球普及为导向,以群众身边的足球场地为重点,大幅提高足球场地设施的覆盖率,方便城乡居民就近参与足球运动。
——政府引导,多方参与。中央有关部门通过中央投资补助,激发示范城市积极性;示范城市提供政策清单,破解建设难点,降低企业成本;企业落实建设运营主体责任,提供优质服务。
——自愿参加,公开透明。试点不搞“点球式”支持,鼓励城市和企业自愿申报。中央部门和试点城市政府的支持政策,以及企业的服务内容、价格、标准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竞争择优,提高效益。优先考虑积极性高、敢于政策创新的城市;优先支持实力雄厚、服务优质、诚实守信的建设运营主体,创新足球场地建设运营模式,形成有益经验和做法。
(三)工作目标。
形成支持社会力量建设运营足球场地设施的有效合作新模式,社会足球场地设施数量大幅增加,质量明显提升。实现“三提升”“两下降”“一满意”的目标。“三提升”是场地数量,尤其是每万人拥有足球场地数量明显提升,利用率明显提升,运营主体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提升。“两下降”是项目主体建设运营成本下降,服务价格下降。“一满意”是人民群众满意度提升。
二、建设内容
本次专项行动建设的足球场地包括标准和非标准场地。标准场地指 11 人制足球场。非标准场地指 5 人制、7 人制(8 人制)足球场。各地规划建设足球场应因地制宜,既可以集中连片布局 11人制足球场,也可以分布式多点布局非标足球场,优先考虑在距离居住人群较近、覆盖人口较多、足球场地设施供给不足的位置布局建设。
三、中央预算投资支持范围、标准和申报程序
(一)支持范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全国范围内筛选若干示范城市(县级及以上城市),对新建 11 人制、5 人制、7 人制(8人制)社会足球场予以补助。对改建、扩建和修缮项目不予支持。项目建设要求应参考《全国社会足球场地设施建设专项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二)补助标准。
中央预算内投资采取定额补助。对新建 11 人制标准足球场,每个球场补助 200 万元。对新建 5 人制、7 人制(8 人制)足球场,每个球场补助不超过 100 万元。鼓励各地通过财政资金、体育彩票公益金、开发性金融等多种资金渠道对足球场建设予以配套补助。
(三)资金申报。
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逐级向省(市、区)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推荐项目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采取切块下达的方式,即“××省(区、市)社会足球场地设施建设专项行动项目”,将中央预算内投资下达到相关省份,相关省份在收到下达通知书 20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分解到具体项目。
四、工作程序
(一)明确参与主体。
1. 选择试点城市。优先考虑积极性高、敢于政策创新、对足球场地设施提供优惠政策的城市。
2. 选择项目主体。鼓励试点城市选定 2—3 个优质项目主体对本地区新建足球场地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营,形成服务网络。项目主体不分内资、外资、国有、民营、营利、非营利。项目单位需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情况,可持续发展能力强。同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是经体育总局、教育部、中国足协认定的各类足球训练基地,或由省级相关部门认定的省级足球训练基地。二是中超、中甲、中乙俱乐部及其下属企业。三是中国足协会员单位及其下属企业。四是从事体育行业 5 年以上,或已经投资运营 2 块足球场地以上的企业或非营利性组织。
(二)制定工作方案。
申报城市采取打包申请的方式,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工作方案需要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1. 基本情况。2. 主要目标。其中地级行政区域新建足球场地设施的数量原则上不低于 10 块标准足球场或因地制宜新建同等面积的非标足球场,县级行政区域新建足球场地设施的数量原则上不低于 5 块标准足球场或因地制宜新建同等面积的非标足球场。3. 支持政策。政策支持包要参照《地方政府支持政策推荐清单》,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研究提出。4. 项目清单。谋划一批多种类、广覆盖、可落地实施的足球场地项目。各类项目均要明确项目主体、建设内容、项目预算、时间安排、资金来源等内容。除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项目以外,还可以运用多种资金渠道谋划一批利用城市复合空间、闲置厂房、商场顶楼、城市空地、滩涂荒地改建多种形式的足球场地。
(三)逐级上报和组织评审。
工作方案需经城市人民政府审议同意后,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逐级报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体育部门审核,重点审核其优惠政策和项目清单,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体育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体育总局、国务院足球改革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中国足球协会)组织评审,及时公布试点城市名单。
申报材料需包括:1. 省级发展改革、体育部门关于开展全国社会足球场地设施建设专项行动试点工作的请示;2. 工作方案(含政策清单、项目清单);3. 城市人民政府同意申报的会议纪要;4. 社会足球场地设施建设专项行动项目申报汇总表。
(四)签订合作协议。
城市政府要与项目主体签订合作协议,将政策支持包落实到具体项目,保障企业可享受到承诺的优惠政策。项目主体要参照《建设运营主体责任清单》,明确在价格、运营、标准、公益服务等方面的责任。合作协议是项目主体获得中央投资支持的前提条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会同体育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推进社会足球场地设施建设摆上重要工作日程,落实责任人。申请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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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细化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政策研究、项目储备和方案编制工作,并按要求尽快向省级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
(二)拓展投融资渠道。
发挥开发性金融资金引领作用,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全面支持,综合利用各种政策工具,降低资金成本,支持企业建设足球场地,完善周边道路交通、绿化景观、卫生间、淋浴房、停车场等基础设施,配建餐饮、住宿、健身、娱乐等服务项目。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专款专户,由审计等相关部门依照职能进行监管。要充分发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第三方服务机构的作用,将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处理结果,以及“拿钱不办事”等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于问题严重的项目要追回国家补助投资并予以通报。建立奖惩机制,对专项行动真抓实干、成效显著的地方进行奖励,对中央资金监管不力的地方予以惩戒。
试点城市政府要及时通报进展情况,每年逐级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体育总局提交进展情况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体育总局将建立工作评价机制,适时组织评估督导,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总结有益经验和典型做法,及时向全国推广,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六、附则
此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后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